(2013)邛崃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龚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均,龚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邛崃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吴秀均。被执行人龚加军。申请执行人吴秀均与被执行人龚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邛崃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秀均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吴秀均与被执行人龚加军双方达成协议,待被执行人龚加军将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洪川村的房产证办理后,将房产抵押贷款来偿还申请执行人吴秀均。现申请执行人吴秀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吴秀均尚未受偿的252525元的债权予以确认。待被执行人龚加军将房产抵押贷款时即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邛崃执字第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