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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凯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蔡红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凯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蔡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7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凯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蔡红利,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红利银行存款3.8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峰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