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执恢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莱芜市凯胜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君临商贸有限公司、毕君林、朱文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莱芜市凯胜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君临商贸有限公司、毕君林、朱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恢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莱芜市凯胜物资有限公司、莱芜市君临商贸有限公司、毕君林、朱文勇。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莱城执恢字第242、243、244、24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毕君林所有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汶源西大街9号1幢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对此,案外人魏雪山提出异。2012年7月12日,本院作出(2012)莱城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驳回案外人魏雪山的异议。此后,魏雪山于2012年12月28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之中,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09)莱城商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魁审判员 陈文堂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