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建财与宋涛、商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财,宋涛,商巧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241号原告:徐建财。被告:宋涛。被告:商巧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财诉被告宋涛、被告商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建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涛、商巧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徐建财负担。审判员 余黎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志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