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雷小荣与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035号申请人雷小荣与被执行人陕西昌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白劳仲案字(2012)第27号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3年元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昌盛公司履行仲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元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昌盛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仲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执行人昌盛公司清付给申请人裁定书中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对裁定书中第三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执行。该案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该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白劳仲案字第27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贵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