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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叶苏英与吴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苏英,吴春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叶苏英。被告:吴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苏英与被告吴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叶苏英负担。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飞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