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叶苏英与吴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苏英,吴春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749号原告:叶苏英。被告:吴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苏英与被告吴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苏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叶苏英负担。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飞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