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孙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被执行人孙冬梅,男,1987年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爱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