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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催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其荣。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分理处壹张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4120085253,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分理处,收款人靖江市宇鹏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45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国才审 判 员  陈张明审 判 员  樊琴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黄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