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催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其荣。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分理处壹张银行汇票(票据号码为0010004120085253,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滨江分理处,收款人靖江市宇鹏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45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荣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国才审 判 员 陈张明审 判 员 樊琴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黄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