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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汪昌礼诉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昌礼,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汪昌礼,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纪斌,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泉龙,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远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昌礼诉被告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理,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汪昌礼及其委托代理人纪斌、中昊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昌礼诉称:2010年5月至10月,中昊公司在承建安徽工业大学东校区新建图书馆时,在汪昌礼处购买烟酒用于招待;中昊公司尚欠烟酒款9956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中昊公司立即支付烟酒款99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自2010年9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给付日止);2、中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昊公司辩称:第一,汪昌礼诉称中昊公司欠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汪昌礼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汪昌礼诉讼请求。通过法庭举证,结合法庭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3月至11月,中昊公司承建安徽工业大学东校区新建图书馆期间,在汪昌礼处购买烟酒;2011年1月26日由中昊公司材料员王宜章结算确认,中昊公司尚欠汪昌礼烟酒款9956元。2011年4月20日中昊公司作出承诺:对安徽工业大学图书馆项目部在2011年4月20日前拖欠各材料商货款,如经项目部核实后,提供发票、合同在4月20日前给予支付。事后,中昊公司对欠汪昌礼烟酒款未能支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汪昌礼提交的费用报销审批单、关于王宜章同志的任职通知及承诺等证据在倦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汪昌礼与中昊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中昊公司在向汪昌礼购买烟酒后理应及时付清货款,未能及时支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诉讼中,中昊公司辩称,汪昌礼诉称中昊公司欠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该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汪昌礼主张中昊公司欠款事实,均已经过中昊公司安徽工业大学图书馆项目部材料员王宜章的确认,中昊公司也于2011年4月20日对欠各材料商款项作出付款承诺;同时中昊公司在诉讼中辩解意见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中昊公司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昌礼支付货款人民币99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数额:按本金9956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期限自2011年1月27日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安徽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开海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