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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迟伟诉杨发林、被告杨妮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伟,杨发林,杨妮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1872号原告:迟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委托代理人:吴刚,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锦锦,山东恒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发林,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村。被告:杨妮娜,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村。原告迟伟与被告杨发林、被告杨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崔焕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伟及委托代理人朱锦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发林、被告杨妮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迟伟诉称:2011年10月24日,被告杨发林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被告杨妮娜与被告杨发林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发林、被告杨妮娜未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其支付借款50000元,向本院提供书证一份,该书证内载:借条今借迟伟现金人民币¥50000元正大写;伍万元整杨发林2011、10、24。另查明:被告杨发林与被告杨妮娜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3年10月1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4月2日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2013年3月1日本院依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杨发林的鲁BL9W**号奥迪汽车一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由被告杨发林签名的借条载有被告借款的数额,且由原告持有,可以证明被告杨发林借原告迟伟款的事实。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二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发林、被告杨妮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迟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人民币1045元,由被告杨发林、被告杨妮娜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杨发林、被告杨妮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10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焕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方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