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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4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郭玉红与刘伟、王秀琴、刘建刚、刘增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红,刘伟,王秀琴,刘建刚,刘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49-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红,女,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麻家塔乡人。被执行人王秀琴,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执行人刘伟之妻。被执行人刘建刚,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麻家塔乡人。被执行人刘增强,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麻家塔乡人。本院在执行郭玉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6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伟、王秀琴、刘建刚、刘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6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刘伟、王秀琴在神木县某小区所有的房屋产权一处及其地下停车位一处予以查封并进行了评估。在此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伟、王秀琴将本院查封的其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某小区房屋产权一处及其二被执行人所有的地下停车位一处抵偿申请人郭玉红所有,抵偿价格60万元,抵偿60万元及利息。现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