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浙江丰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三门县开源科技实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丰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开源科技实验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浙江丰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浙海。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开源科技实验厂。法定代表人:XX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三门县开源科技实验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丰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丰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丰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浙江丰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小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