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灞民初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502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西安市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正常沟通,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被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之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结婚多年,自上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关系有所改善,现被告身患重病需人照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7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8年3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前婚子女均已成年。双方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3月被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经询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本院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多加沟通、相互理解、增进感情。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缺少沟通,影响到夫妻感情。但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被告现身患重病,需要照顾,原告因以家庭为重,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