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三商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卢灵芝与朱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灵芝,朱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三商初字第278号原告:卢灵芝。被告:朱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灵芝与被告朱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灵芝于2013年4月2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灵芝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卢灵芝负担。审 判 员 卢小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