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某甲、周某乙与谷某、甜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谷某,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谷某,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甜某,女,199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与被执行人谷某、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某甲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谷某、甜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彩礼款计人民币4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谷某、甜某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家中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周某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1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