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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法执裁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清丰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河南汇丰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法执裁字第119号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河南汇丰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清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汇丰纸业有限公司已经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也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清执字第1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弓晓方审判员  李国波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振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