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襄民初字第201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丽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