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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小丽与宋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丽,宋梅方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163号原告张小丽,女,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卢大鹏,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梅方,女,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董耕荣,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丽与被告宋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小丽负担。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