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行审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3)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李涛,钱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华国民。委托代理人江艳、朱芳军。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钱丽梅。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2)第26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衢江区廿里镇李涛,1986年12月生,柯城区双港街道梅家村钱丽梅,1989年2月生。双方于2008年11月22日未经登记结婚在衢江区人民医院生育第一胎(男孩)。2009年8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李涛、钱丽梅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涛征收社会抚养费8641.50元,被申请人钱丽梅征收社会抚养费9928.50元,合计征收1857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柯计生征字(2012)第26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丽红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