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案件无法审理,故本案以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彩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