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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6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案件无法审理,故本案以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彩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