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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詹玉洲与姜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玉洲,姜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詹玉洲,个体工商户。被告姜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玉洲与被告姜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玉洲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玉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詹玉洲负担。审 判 长 尹凤刚代审判员 韦小方代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