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詹玉洲与姜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玉洲,姜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詹玉洲,个体工商户。被告姜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詹玉洲与被告姜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玉洲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玉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詹玉洲负担。审 判 长 尹凤刚代审判员 韦小方代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