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温辉与朱琛、杜红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辉,朱琛,杜红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温辉,男,汉族。被告朱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敬文成,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红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辉与被告朱琛、杜红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辉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温辉承担。审 判 长 高娟萍审 判 员 梁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