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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温辉与朱琛、杜红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辉,朱琛,杜红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温辉,男,汉族。被告朱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敬文成,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红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辉与被告朱琛、杜红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辉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温辉承担。审 判 长  高娟萍审 判 员  梁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