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郑金波与卢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波,卢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郑金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瑞华。被告卢长红,农民。委托代理人於凯,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波与被告卢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波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9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万永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