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武军,张晓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惠武军,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南枝村魏家*组村民,住该村组70号。被告张晓英,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南枝村魏家*组村民,住该村组70号。原告惠武军被告张晓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武军、被告张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武军诉称,其与被告性格差异大,受教育程度亦有差异,双方无共同语言,在家庭生活中经常产生矛盾。2012年其曾起诉要求离婚,后被驳回。现在双方已分居近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惠雨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张晓英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现在孩子还小,感情也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3月24日登记结婚。2005年4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惠雨豪。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于2012年4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2年5月8日,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惠武军之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双方各持己见,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起诉状、结婚证复印件及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现育有一子,在家庭生活中,二人虽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避免争执,和睦相处,虑及已建立家庭之不易和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原告不宜坚持离婚之诉,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惠武军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爱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