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清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吕某,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某,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吕某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爱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