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成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成富,张兰珍,梁继委,梁蒙夫,尹邦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第155号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军,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信贷主管,特别授权。被告梁成富,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生,住郯城县。被告张兰珍,女,汉族,1960年1月1日生,住郯城县。被告梁继委,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生,住郯城县。被告梁蒙夫,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生,住郯城。被告尹邦钦,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成富、张兰珍、梁继委、梁蒙夫、尹邦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超审 判 员 李岩人民陪审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