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郯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成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成富,张兰珍,梁继委,梁蒙夫,尹邦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第155号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晓军,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集信用社信贷主管,特别授权。被告梁成富,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生,住郯城县。被告张兰珍,女,汉族,1960年1月1日生,住郯城县。被告梁继委,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生,住郯城县。被告梁蒙夫,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生,住郯城。被告尹邦钦,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住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成富、张兰珍、梁继委、梁蒙夫、尹邦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超审 判 员  李岩人民陪审员  李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