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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钟勇、丁超与杨燕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勇,丁超,杨燕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18号原告:钟勇。原告:丁超。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德沅、华胜。被告:杨燕晶。原告钟勇、丁超为与被告杨燕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勇、丁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德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燕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勇、丁超起诉称:2012年7月8日,两原告向被告杨燕晶购买氧化铁碎片,双方口头约定:单价为每吨780元(含运费,货运至浙江衢州市),数量56.3吨,款到发货等。原告钟勇通过农业银行黄岩支行转账43920元给被告。被告承诺当日发货。被告杨燕晶收取货款后,一直未予发货,原告多次催要货物,被告一直以没有货物为由拒不发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被告以没有现金为由,拒不返还货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二、要求被告返还货款4392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燕晶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钟勇、丁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姓名为钟勇、丁超的居民身份证一份,姓名为杨燕晶的人口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交易日期为2012年7月8日,转出户名为钟勇,转入户名为杨燕晶,交易金额为43920元的农业银行台州城中支行的自动通转账凭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2年7月8日转账43920元给被告的事实。3、通话录音记录二份,光盘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拒不发货,也不返还货款的事实。庭审后,原告补充提交姓名为丁超,手机号为136××××5666的移动通信通话详单若干份,记载通话内容的手机一台。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杨燕晶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其来源及形式合法,待证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与原告庭后提供的补强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间,两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购买氧化铁碎片,并约定单价和数量等。2012年7月8日,原告钟勇通过农业银行转账给被告杨燕晶货款43920元。之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货物。经多次电话催告,被告也未交付货物,也未退还货款。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杨燕晶达成口头买卖氧化铁,并支付货款,被告未予交付货物,经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交付货物,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返还货款4392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钟勇、丁超与杨燕晶达成氧化铁买卖协议。二、杨燕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钟勇、丁超货款439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8元,由杨燕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98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曾云县审 判 员  林小巧人民陪审员  何爱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