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4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与安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安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45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负责人朱某某。被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新城区公证处(2013)西新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317825.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安某所有的挖掘机(型号908C100471)一台进行了扣押,现需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尚需时间等待,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路分社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17825.1元,未受偿31782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