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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何益虹与肖立兔、郑兴珍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益虹,肖立兔,郑兴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765号原告何益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少云。被告肖立兔。被告郑兴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益虹与被告肖立兔、被告郑兴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何益虹的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所构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及该伤残等级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鑫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