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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熊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熊某某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36年11月14日,汉族,小学文化,系龙钢退休工人。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系韩城矿务局象山矿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熊某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翔代理审判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