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杨保卫、李艳娥与王拽儿财产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卫,李艳娥,王拽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府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杨保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县*镇*路*巷*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娥,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拽儿,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县*镇**市场。本院在执行杨保卫、李艳娥与王拽儿财产损害赔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年3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拽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杨保卫、李艳娥支付受损家具贬值损失、家具受损部件更换恢复原状费用、装饰损失等共计4000元,负担鉴定费8000元,执行费50元。王拽儿于2013年4月22日将上述款项全部自动履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