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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么子成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么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239号罪犯马么子成,女,1976年3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么子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4年12月13日止于2019年12月12日。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2011年4月15日分别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03440号刑事裁定和(2011)成刑执字第17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7年5月12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么子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么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么子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