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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高清和与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清和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瑞。委托代理人:郑克坚、郑若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清和。委托代理人:汪少程。上诉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清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期间,高清和从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的SMW工法H型钢插、拔项目及SMW工法三轴搅拌桩项目施工。在此期间,高清和按约完成了涉案工程的SMW工法H型钢插入项目及SMW工法三轴搅拌桩项目的施工,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陆续支付高清和人工工资247000元。2011年1月,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向高清和出具一份分包结算单,载明高清和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总价款为684273.30元,扣除项目包括税金5%、人工费32317.31元、材料费236152元、机械设备费3950元、仓库领用材料费63287元、吊车分摊费用16223.80元。2012年1月,高清和于2012年1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高清和拖欠的工程款148067.1元并由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给高清和的分包结算单系高清和作为涉案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且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该结算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该结算单应作为高清和与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的依据。根据分包结算单载明的内容,高清和施工完成的工程总价为684273.3元,扣除项目费用总计386143.8元,故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实际应支付高清和的工程款为298129.5元,扣除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高清和的247000元后,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尚需支付高清和51129.5元。高清和诉称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涉案工程款为190000元的意见,因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向高清和个人汇款247000元,且高清和诉称其中47000元系湖州工地工程款缺乏证据证明,故高清和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高清和应赔偿违约以及闹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意见,因该项意见实质上属于一项独立的诉请,而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高清和工程款51129.5元,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高清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1元,由高清和负担2135元,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26元。宣判后,绩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高清和完成的施工工程款决算价为684273.3元依据不足。绩丰公司与高清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SMW工法三轴搅拌桩单价为19元/立方米、SMW工法H型钢项目承包单价为370元/吨,但原审判决所认定的高清和施工的SMW工法三轴搅拌桩砂性土补贴为0.833元/立方米、SMW工法H型钢插入项目单价为130元/吨、SMW工法三轴搅拌桩单价为15元/立方米的数值与法无据。高清和提供的证据《鼎丰实业分包结算单》在此判决书中被认定为涉案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但其仅为为绩丰公司向分包人支付劳务费的一种估算,没有最终或中间结算的效力,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且该证据是工程部让绩丰公司转交财务的过程中,高清和擅自非法截留取得,其取得上诉证据的过程亦不合法。因此《鼎丰实业分包结算单》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且高清和在履行《SMW工法型钢项目插拔施工及安全承包合同》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H型钢插入及拔出工程全部履行完毕,高清和违约,根据绩丰公司计算已经付清了高清和的所有工程款,高清和如有异议的,应另行举证证明其完成的具体工程量,仅仅将H型钢插入部分的工程款无法结算。二、原审判决中认定绩丰公司提出高清和带人闹事应赔偿给绩丰公司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赔偿因违约及闹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为独立的诉请错误:原审判决认定绩丰公司请求高清和赔偿因违约以及闹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意见为一项独立的诉请,若想提出赔偿请求应该提出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是一种独立的但又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即相对于本诉而言,反诉既有独立性,又有牵连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反诉符合诉讼的构成要件,反诉离开本诉也能独立存在,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之诉仍不受影响。所谓牵连性,是指反诉虽然从诉的角度和请求的内容上看具有独立性,但它又是与本诉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及其它某种关系的诉。而本案当中,高清和的诉求为请求绩丰公司支付工程款,绩丰公司提出的请求为高清和赔偿因其违约和闹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于成立反诉的独立性方面,因请求与本案诉求紧密相连,违约造成的损失与支付工程款同为一个合同内部问题,高清和违约造成合同未履行完毕,并导致工程款无法结算并不互相独立,因此并不符合构成反诉的独立性要求;在于成立反诉的牵连性方面,因违约与支付工程款两项请求都涉及到合同未履行完毕,并无牵连性一说。根据《承包合同》第二条第27项约定,高清和具有按时发放工资及保障工程连续施工的义务,高清和非但不履行上述义务,更是带头到工地闹事导致工程停工,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损失可以在工程款中扣除。因此,绩丰公司请求高清和赔偿因违约及闹事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属于本案应解决的事项,而不构成一项独立的诉请。三、原审判决认定的绩丰公司为高清和垫付的人工费计算数值错误,应予纠正。根据高清和的诉讼请求以及所提供的证据,绩丰公司在2010年10月为高清和垫付的人工费为15980.64元、在2010年11月为高清和垫付的人工费为16336.67元、在2010年12月为高清和垫付的人工费为14142.89元,合计46460.20元,但在原审判决中扣除的绩丰公司垫付的人工费为32317.31元,没有将12月份垫付的14142.89元计算在内,对于上述费用高清和在起诉时亦认可,因此判决书中扣除绩丰公司垫付的人工费计算错误。综上,原审法院对做出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具体数值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高清和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高清和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高清和辩称:绩丰公司的请求没有依据。第一,决算报告是绩丰公司自己制作,不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如绩丰公司认为决算依据不足,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二,关于工程款,高清和付出了有效劳动,理应得到相应的报酬。第三,绩丰公司提出高清和闹事,但没有相应的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至于绩丰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证据,且一审也未提出反诉。第四,关于人工费计算的问题,一审时已经就此查明事实,根据本案的事实,实事求是地认可相应的垫付款项数额,一审就此进行的计算正确。绩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绩丰公司和被上诉人高清和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其余所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2年9月6日,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高清和根据其与绩丰公司的前身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SMW工法型钢项目插拔施工及安全承包合同》和《SMW工法三轴搅拌桩项目施工及安全承包合同》,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又依据《鼎丰实业分包结算单》,向绩丰公司的前身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该结算单明确载明了劳务分包人为高清和,且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对该结算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虽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该结算单是内部为了控制工程进度和支付工程款的结算,并非双方之间的最终结算单,且该证据上显示高清和的工程款应扣除相关项目,故该证据不能作为高清和主张工程款的依据。但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对高清和施工的工程款予以举证。因此,原审法院以该结算单作为涉案工程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绩丰公司上诉认为高清和带人闹事应赔偿给绩丰公司的损失,原审法院认为该请求实质上属于一项独立的诉请,且原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可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根据《鼎丰实业分包结算单》,原审法院认定高清和施工完成的工程总价为684273.3元,扣除项目费用总计386143.8元并无不当,但原审法院未将原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在2010年12月为高清和垫付的人工费为14142.89元扣除不当,应予纠正。且高清和在一审的民事起诉状上也认可原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为高清和垫付的人工费为46460.20元(即2010年10月为高清和垫付的人工费为15980.64元、2010年11月为高清和垫付的人工费为16336.67元、2010年12月为高清和垫付的人工费为14142.89元)。由于在二审期间绩丰公司提出原审法院未扣除其为高清和垫付的2010年12月的人工费14142.89元,高清和虽认为原审法院扣除人工费为32317.31元正确,但对其在一审时认可的原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人工费46460.20元如何计算得出需重新核算,故本院明确要求高清和在2013年3月8日前提交书面答复,逾期视为同意绩丰公司主张的46460.20元。但高清和逾期未予以答复。故绩丰公司实际应支付高清和的工程款为283986.61元,扣除绩丰公司已经支付高清和的247000元后,绩丰公司尚需支付高清和36986.61元。综上,绩丰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二、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高清和工程款36986.61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高清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61元,由高清和负担2536元,浙江绩丰岩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由高清和负担353元,浙江鼎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为民审 判 员  徐 丹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