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行审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12日与吴文明、郑巧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吴文明,郑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华国民。委托代理人江艳、朱芳军。被执行人吴文明。被执行人郑巧珍。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2)第26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称,吴文明、郑巧珍夫妇于2004年8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5月10日计划内生育第一胎(女孩),又于2008年2月29日在苏州市人民医院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男孩)。吴文明、郑巧珍多生一胎的生育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为此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被申请人吴文明征收社会抚养费49164元,被申请人郑巧珍征收社会抚养费19857元,合计征收69021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柯计生征字(2012)第26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丽红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吴 晔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琴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