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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终字第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沭阳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钱桂芬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沭阳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钱桂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1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沭阳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人民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高波,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钱桂芬。上诉人沭阳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桂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2)沭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沭阳县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小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