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樊有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42号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世佳,广州市名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小兰,广州市荔湾区土地房屋管理所工作人员。被告黎泽石。第三人樊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黎泽石,第三人樊有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同意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