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林友东与郑瑞忠、叶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东,郑瑞忠,叶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765号原告林友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云峰、陈督。被告郑瑞忠。被告叶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东与被告郑瑞忠、叶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友东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友东负担。审判员 黄其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