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0620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倪某,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慧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因为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吵闹,并长期分居生活。现双方已经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均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倪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虽然我们之间有矛盾,但还不至于走到离婚这一步,孩子都大了,应当有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倪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3年9月份举行婚礼,婚后于1995年1月31日生长子王甲,现成年,1997年10月3日生次子王乙,现于赣榆县职业学校就读。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曾于2012年6月份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倪某离婚,后撤回诉讼。现再次诉到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户口簿等在卷作证,已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真实、合法,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期间又生育子女,家庭生活应是幸福美满的。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为琐事争吵也属正常,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草率离婚。只要原、被告能够慎重对待婚姻,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倪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芸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