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孙景红与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得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红,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得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747号原告孙景红,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徐明波,男,聊城东昌安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孟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昌润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程继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贤录,男,该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于绍华,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得立,男,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国睿,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景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由原告孙景红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