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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铁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理明申请执行惠建武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理明,惠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郭理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君,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建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杏,女,汉族。郭理明申请执行惠建武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01年4月12日作出的(2001)西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建武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02年,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当时正在服刑,服刑完毕后又下落不明,该案终结执行程序。2013年初,申请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下落,于3月11日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1733.9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惠建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工作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3年3月18日,本院作出冻结、划拨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划拨了人民币43489.29元,此后仍有剩余标的28244.63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赔偿款人民币255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01)西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代理审判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