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执民字1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吴留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吴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丽松执民字125-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松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地址:永康市。被申请执行人:吴留香。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吴留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丽松商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吴留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吴留香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永康市前黄有色铸造厂、吴留香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留香在浦发银行杭州建国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留香所有的在浦发银行杭州建国支行的存款401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德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