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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家双与王帮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双,王帮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417号原告:陈家双,男。被告:王帮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双诉被告王帮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以通过协商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撤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家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家双负担。审判员 :王善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