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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江九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张增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张增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江九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素娟。委托代理人汤从蓉、汪志辉。被告张增炎。委托代理人陈伦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增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50元,由原告杭州华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 澄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