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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书志、赵丽君等与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志,赵丽君,李鑫,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6号原告李书志,男,汉族,1963年3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丽君,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鑫,女,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原告赵丽君,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鑫,女,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原告李鑫,女,汉族,1988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丽君,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被告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朝蓬,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守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志、李鑫、赵丽君诉被告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志、李鑫、赵丽君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书志、李鑫、赵丽君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志、李鑫、赵丽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13元,由原告李书志、李鑫、赵丽君负担。审 判 长  吴启洪代理审判员  叶阳辉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