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