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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XX与刘XX、刘X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刘XX,刘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李XX,女,50岁。被告刘XX,男,43岁。被告刘X,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刘X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XX于2013年4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证据不足,待证据补足后再另行起诉为由,现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负担1,150.00元,退回1,150.00元。审 判 长  曹媛媛人民陪审员  董瀚泽人民陪审员  侯彦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