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8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赵力存款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赵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830—4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西关小区3号楼。被执行人:赵力,男,195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西马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7)莱阳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为604568001201550151里的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