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廖╳╳诉卢╳╳、周╳╳民间借贷民事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卢XX,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廖XX,男,壮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广西柳州市人,农民,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XX镇XX村XX屯**组**号。被告卢XX,男,壮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广西XX县人,农民,户籍地广西XX县XX镇XX村XX庄**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XX镇XX村XX屯**组。被告周XX,女,壮族,1973年2月2日出生,广西XX县人,户籍地广西XX县XX镇XX村XX庄**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XX镇XX村XX屯**组。原告廖XX与被告卢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基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XX、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23日,被告卢XX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底归还,但被告逾期未归还。由于该借款系被告卢XX与被告周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告周XX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二、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卢XX、周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3日,被告卢XX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向二被告主张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卢XX与被告周XX于2002年2月21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卢XX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借款20000元给被告卢XX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诉称被告卢XX向其借款20000元没有归还,并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卢XX与被告周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被告卢XX与被告周XX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卢XX与被告周XX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XX与被告周XX共同偿还原告廖XX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廖XX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廖XX150元,余款150元由被告卢XX、周XX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基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媚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