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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犯一审刑事判决书(19)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伤害罪2012年2月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2年2月17日被逮捕。2013年4月2日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延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故伤害罪2011年12月24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2012年10月23日被成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2)30号起诉书指控王某、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我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朱某甲、王某提出上诉。2013年2月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杨延军,被告人王某、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8日16时许,成安县北街村朱某甲乙等人到东漳河村董某甲的超市送货时,因朱某甲乙开的车挡着路,董某甲父亲董某乙让朱某甲乙挪车让路,随即,朱某甲乙与董某甲发生争执后打架。朱某甲乙父亲朱某乙闻讯后带领朱某甲、王某、朱某甲丁、朱红卫等人陆续赶到东漳河村与董某甲、田某甲等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用砖头将董某甲头部致伤,朱某甲用拳头将田某甲两颗门牙打掉。董某甲的伤为重伤,田某甲的伤为轻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朱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朱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当庭供认不讳。辩护人杨延军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8日16时左右北街村朱某甲乙送货到东漳河村董某甲超市董某甲父亲董某乙看到送货车挡路,让朱某甲乙挪一下车,发生争执,并拦下送货车不让走,朱某甲乙用电话将情况告知朱某甲丙、朱某甲丁等人。朱某甲丁、朱某甲、王某、朱红卫等人相继赶到东漳河村,在东漳河村发生了群殴,在群殴中,王某向人群中投掷了一砖头致参与群殴的董某甲头部重伤,朱某甲将参与群殴的田某甲两颗门牙打掉,致成轻伤。被告人朱某甲赔偿田某甲35000元,田某甲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赔偿董某甲80000元,董某甲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董某甲2011年11月27日陈述,成安县城三个年轻人开货车来我门市送货,他们开的车头朝北停在俺超市门市口的南北街上,由于挡着路,俺爹在街里让他们挪车,有个年轻人跟俺爹吵吵起来,我隔着窗玻璃见俺爹对朱某甲乙说,不要你货了,把货退了,朱某甲乙就拾起一块砖要和俺爹打架,我赶紧出去。他和我厮拽起来,另外两个年轻人和俺家人把我们拦开了,我对朱某甲乙说不让他走,让他老板过来,把事说清。停了有二十多分钟,从北边过来两辆车,下来十几个男的,朱某甲乙也下来货车指着我说,就是他,那十几个人就动手打我,俺侄子董小鹏过来拦架。被人打破了头。见对方有一个年轻人用毛巾捂着头。派出所的人也控制不住了,我们就互相打起来,我走到车东侧王某门口北边的时候,我见有个站在王某家门北边台阶上的年轻人朝我扔过来一块砖,砸到我头右边。2、辨认笔录2011年11月27日(董某甲指认六号照片就是拿毛巾捂头的年轻人)。3、田某甲2011年10月29日陈述,我也就和他们两个人骂起来,那个个子不高的圆脸男子就打起来了,又过来两个男子,三个人打我自己,那两个人用脚踢我的时候,我用右手搂住他们的脚,那个个不高的圆脸男子也踢我,我用左手搂住了他的脚,个不高的圆脸男子就腾出来两个手,圆脸男子一拳打到我左眼眶部,一拳打到我嘴上,把我两个牙打掉了。4、2011年11月24日田某甲辨认笔录(指认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低个圆脸男子即朱某甲)。5、2011年10月28日董某乙证,打着打着,其中一个站在东边台阶上穿着格子衬衣的年轻男子拿着砖往人群中一扔,然后董某甲就倒在地上了,头部流血。对方的站在台阶上穿着格衬衣的那个年轻男子受伤了。董某甲的伤是被那个站在东边台阶上穿着格子衬衣的年轻人用砖扔到头上致成。田某乙是被低个胖子和两三个人打的,具体是谁打的不太清楚。6、2011年10月29日田某乙证,我见有个穿黑白方格浅色衬衣的年轻人站在路东台阶上拿半截砖朝董某甲扔,然后董某甲就倒在地上,头右边流血,浑身抽搐。田某甲掉了两颗门牙,那个个子不高圆脸低个胖子和两三个男子打的,具体谁把田某乙的门牙打掉的不知道。7、2011年11月24日田某乙辨认笔录(指认9号照片上的人和两三个人殴打田某乙的低个胖子即朱某甲)。8、2011年11月24日田某乙辨认笔录(指认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站在台阶上拿砖扔董某甲的穿黑白方格浅色衬衣的男子即王某)。9、2011年11月24日董某乙证,正打着,我见站在王某家门北边路东台阶上的一个穿黑白方格浅色衬衣的年轻人拿起一块半截砖准备打架,我就到他跟前拦他不让他打,我扭头看路上的人时,我见从我身后飞过去一块半截砖正好砸在董某甲的头右边,董某甲头上流血倒在地上不吭声了。那个男子有20来岁,上身穿着黑白格子衬衣,一米七五左右。左手拿毛巾捂着头。10、2011年11月24日董某乙辨认笔录(指认6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左手拿毛巾捂着头,右手拿着半截砖穿黑白格子衬衣的年轻人即王某)。11、2011年11月27日田某丙证,田某甲的伤是那个低个胖子打的。12、2012年1月14日田某丙辨认笔录(指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用拳头打掉田某甲牙的低个胖子即朱某甲)。13、2012年1月14日田某丁证,派出所的人也控制不住场面。北街一方的人和董某甲家人打了起来,当时北街一方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站在王某街门北边的台阶上拿砖朝人群里扔,我见俺村董某乙拦着那个年轻人,我见那个年轻人又拿起一块砖扔到董某甲头上。14、2012年1月14日田某丁辨认笔录(指认7号照片的人就是用砖将董某甲扔伤的人即王某)。15、2012年1月15日田某戊证,我见那个低个圆脸胖子一拳打到田某甲嘴上,打掉了田某甲两颗牙。董某甲头上流血了,是被站在台阶上的人(没注意是谁)拿砖扔到头上的。其中一个高个黑胖子和一个低个圆脸胖子我记得清,见了我认识。16、2012年1月15日田某戊辨认笔录(指认10号照片上的人就是打掉田某甲门牙的男子即朱某甲)。17、2011年10月28日朱某甲乙证,我抬头看超市老板头上流血了,然后就躺在地上了。当时我只看见朱某甲带的那个朋友头上有伤。18、2012年1月15日朱某甲乙证,我见有人站在南北路路东的台阶上拿砖朝人群里扔,是谁我记不清了。19、朱某乙2012年1月15日证,我见有人站在路东台阶上朝人群里扔砖,我没看清是谁扔的。20、2012年2月4日毛某证,光看见一个人受伤了用毛巾捂着头,还有一个人受伤倒地了。21、成法鉴字(2011)第511号(董某甲重伤)、(2011)年市公安局法医鉴字第(0101913)号法医损伤鉴定书(田某乙轻伤)、邯检技审字(2012)第001号检验鉴定文书(同意邯郸市公安局对伤者田某乙的伤情鉴定结论)。22、成法鉴字(2011)第516号法医学鉴定书(王某轻微伤)、513号鉴定书(朱某甲轻微伤)。23、2012年4月6日王某在补充侦查中供,我头部受伤站在朱某乙的面包车南边,我受了伤有些气愤就拾起一块半截砖往打架的人群中扔,我见没扔住人。我没有拿砖打董某甲。24、王某2012年2月5日供,不知道谁用砖扔到我头上,我头上流血了,有人给我拿了一块毛巾,我就用毛巾捂住头上的伤口。我没拿砖参与打架。25、2012年2月6日王某供,当时我穿着一件黑白方格长袖上衣。26、2012年2月6日朱某甲供,在东漳河村打架时,我挨打了,我用手挡时,是否打住别人,我就不清楚了。27、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朱某甲一次性赔偿田某甲35000万元。28、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王某一次性赔偿董某甲80000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依法予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朱某甲参与群殴并致伤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甲、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4日起至2012年10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齐新亮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武越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郜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