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邵国献、杨书清、杨建景、陈瑞想、李顺庄、李玉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邵国献,杨书清,杨建景,陈瑞想,李顺庄,李玉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代表人高红淼,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连强,男,1977年9月14日生,该行职工。被告邵国献,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杨书清,女,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杨建景,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陈瑞想,女,1964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顺庄,男,1962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玉想,女,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诉被告邵国献、杨书清、杨建景、陈瑞想、李顺庄、李玉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邵国献、杨书清、杨建景、陈瑞想、李顺庄、李玉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益新 百度搜索“”